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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、第 11 條及第 12 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公布,上開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824 號(另見總統府網站: 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 公報系統)。
說明: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,主要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,將原定「連續」任職改為「累計」任職。
(二)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,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。
(三)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、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,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,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,一次記... 觀看完整文章
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
一、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,檢附附件 1 份。
二、除加強宣導赴陸、港澳(含過境轉機)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,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,針對違法(規)人員,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,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,以利瞭解相關規定,避免觸法風險。
三、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如約聘僱人員、約用人員、技工、工友及臨時人員等),由各機關(構)學校參酌旨揭原則,視其情節輕重,依... 觀看完整文章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981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,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,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(附表一)通報所屬機關(構)。
(二)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,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(附表二)通報所屬機關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大陸委員會。但如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... 觀看完整文章



